的运营者。在该网站平台上,用户可上传电影、电视剧等片段,制作成GIF表情包,并与其他网友分享。其中,存在39张带有涉案电影相关关键词的动图供公众浏览、下载,如“至尊宝告白”“紫霞眨眼”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从涉案电影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片段或者定格画面,亦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涉案动图均完整截取自涉案电影,几乎没有进行独创性的处理,没有形成新的表达,且截取部分已对电影片段构成实质性替代,影响了版权方的授权业务,不构成合理使用。
此外,A公司作为专业动图制作、分享平台的运营方,应当知道用户上传涉案动图可能构成侵权,却未尽到基本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使用行为是否获利可以将使用行为的性质分为公益性使用以及营利性使用,营利性使用因可能会对原作产生替代,相较于公益性使用而言更难认定为合理使用;而使用目的的认定则可以结合法条的列举情形判断,如使用的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
根据作品是否公开发表,可以将作品的性质分为已发表作品与未发表作品。受制于发表权这一著作人身权的限制,对未发表作品进行使用,较难认定为合理使用。
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需要结合原作与后作的相似度比例,以及后作使用原作的具体内容加以判断。后作对原作的使用数量越多、使用比例越高、使用原作核心内容越多,则越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从某种角度上讲,著作权法实质上也是一部竞争法,著作权人通过优质的作品作为竞争资源,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禁止他人抄袭作品,就是禁止不合理使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消费者获取更多优质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所以,若后作的使用行为对原作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没有产生影响,则说明两部作品在市场竞争中没有产生替代效果,更容易认定为合理使用,反之则产生了替代效果,更容易被认定为侵权。
出于商业目的制作、传播侵权表情包,或将他人享有权利的表情包进行商业性使用,若未经授权、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即便是少量的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使用、传播真人形象的同时还恶意丑化他人形象,贬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